17岁女孩围观斗殴被抓 法院称其未制止或劝阻

2014年05月26日17:38  东南快报 微博 收藏本文

  □东快记者 林茜 通讯员 吴黎桥 陈亮

  原本只是陌生人间因琐事引发的口角,最后却演变成两帮人的拳脚之争。受害人被打成轻伤,而参与斗殴的人或被抓捕,或四处逃亡。

  三个月后,逃走的当事人之一17岁少女叶玲在家人的劝说下,回乡自首。她虽未实施打人行为,但因对朋友叫她男友到场打架的意见表示同意,没有加以制止或劝阻,也被法院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最终法院鉴于她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并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而免予对她的刑事处罚。

  琐事引发聚众斗殴

  叶玲的父母长期在广东打工,她从小就跟随外祖父母在家乡邵武的一个小镇上长大。性格叛逆的她,初中就辍学,与社会上一些不务正业的青少年来往,进而认识了被他们称为“老大”的青年魏元彬,并发展成情侣。

  2012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时年17岁的叶玲与几个朋友去KTV唱完歌,经过邵武市音乐喷泉广场时,她的两个干妹妹与路过的一对陌生情侣起了口角,还将女方打了一顿。

  见自己女友被打,可又不好意思打女孩子,男方便打电话给一个叫蔡忠元的人来帮忙。

  不一会儿,蔡忠元打车赶到了,他见叶玲他们一伙有六七个人,便想赶紧带这对情侣离开。不料被叶玲拦住,蔡忠元见和她理论了半天都没用,一怒之下就要抽她耳光,被旁边叶玲的同伴黄辉制止。

  蔡忠元与黄辉对骂起来,激动着说要找人给对方点颜色看看。

  叶玲同伴中叫梁小燕的14岁女孩见状,立即打电话叫她哥哥到场助威,接着又打给叶玲男友魏元彬,想叫他过来帮忙一起教训对方。黄辉看到梁小燕给“老大”打电话,便告诉叶玲,起初叶玲以男友在睡觉为由拒绝,可黄辉一直在旁煽动说:“蔡忠元做人太差,让‘老大’过来教训一下……”

  叶玲想了想,便答应了,但她表示“元彬来了,不要把责任推到我头上”。

  而另一边,一个叫黄亮的15岁少年看梁小燕叫不动“老大”,便拿过电话说:“你的女朋友被人用手搂了。”魏元彬一听这话,当即叫黄亮打车去接他。

  此时,蔡忠元也通知他的朋友过来帮忙打架。

  然而,“老大”魏元彬带着一根铁棍先乘车赶到,黄辉给他指认了蔡忠元,魏元彬便要求蔡忠元向其女友叶玲道歉,遭到蔡忠元拒绝。这时,黄辉突然率先冲上前打蔡忠元,“老大”等人见状也一拥而上对蔡忠元等人实施殴打,在混乱中蔡忠元被打成轻伤。

  少女逃亡三个月后自首

  案发后,魏元彬携叶玲连夜逃往外地躲藏,其余同伙悉数被抓。

  逃亡的日子里,叶玲与魏元彬每天提心吊胆,不敢进任何需要证件的场所,不敢去人群聚集的地方,生怕被人认出来被警察抓到。两个人身上也没带多少钱,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

  叶玲的父母得到消息后每天给她打电话,求她回家自首,争取轻判。逃亡三个月后,叶玲终于被家人说动,2012年11月16日她回到邵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认为叶玲等人纠集人员打架已涉嫌聚众斗殴罪,由于叶玲是未成年人,且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便为叶玲指派了辩护律师。

  叶玲告诉律师,案发当晚她与那些人喝了点酒,有点醉了,记不清是谁打电话叫她男友来打架的,但黄辉有和她说过叫魏元彬来教训蔡忠元的事,被她拒绝了。主要是怕男友卷进这件事,会怪罪她。可后来她又禁不住黄辉的挑唆,勉强同意了。

  可她没想到,魏元彬一到现场,黄辉就带头冲上去打人,“我当时吓傻了,呆在现场没有动”。才一会儿工夫,蔡忠元就被他们打倒。后来也不知是谁报了警,大家全一哄而散,她害怕被抓到会坐牢,就跟随男友魏元彬连夜逃走。之后,她来自首,而魏元彬与其分手后就不知去向。

  辩护律师研究案情后,决定从叶玲未动手且对案情发展无实质影响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法院认定她为斗殴主要参与者

  2013年4月11日,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5月16日,本案在邵武市人民法院少年庭不公开审理。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辉、叶玲等人因琐事在音乐喷泉广场与蔡忠元争吵,双方分别纠集人员到场互殴,其中黄辉、叶玲通过电话纠集魏元彬到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而辩护律师也提出了三点辩护理由:

  一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玲和黄辉用电话纠集魏元彬到场打架与事实不符,有证据证明打电话叫魏元彬来的是证人梁小燕(因未满16岁,不够刑事处罚年龄,作证后就交由家人领回)和黄亮。

  二是没有证据佐证被告人叶玲有唆使或授意他人纠集魏元彬到案发现场参加聚众斗殴。证人梁小燕在侦查阶段已经作证是自己主动打电话的,并没有说是听到叶玲同意后才打电话的。而叶玲与黄辉私下对话时表示同意,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起到任何影响作用。

  三是聚众斗殴罪与一般共同故意犯罪案件特点不同,如是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即可;但聚众斗殴案件并非如此,仅有共同犯意,没有具体实施行为,可能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一般参加者是不构成本罪的。叶玲应该属于本案的一般参加者。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于2013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打电话叫魏元彬到场参加斗殴的是证人梁小燕和黄亮。但同时又认定被告人叶玲对黄辉叫其男友魏元彬到现场打架的意见表示同意,并没有制止或劝阻男友来斗殴的行为,也属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但鉴于叶玲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人一定损失和悔罪表现,决定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对黄辉、蔡忠元等四人分别给予有期徒刑、缓刑的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叶玲等人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未加以劝阻所以没有动手也可能有罪

  为何法院最终仍认定叶玲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哪些行为即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丁兆增副教授。

  丁教授表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然而,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要区分主犯从犯,就要准确把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进行聚众斗殴做准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

  事发当时被告人叶玲在现场,她明知同伴纠集他人来现场打架,却表示了认可,并未加以劝说或阻止,她对此事是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即使她没有动手,那也已经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而所谓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叶玲当时虽然在现场,却不知道她的同伙在纠集人员斗殴,对此也不支持,那一般属于从犯。

  (案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标题:17岁女孩旁观斗殴 为何是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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